策劃,訪問:二犬十一咪 

文:阿蕭

載於出版書籍:動物權益誌,2013年

 

 

小倉鼠死了,葬身於校園內的馬桶中,沒被水沖去,載浮載沉的細小身軀,安靜地等候公義來臨。

 

際遇和體形似有關聯。小倉鼠像個小絨球,毛茸茸,小豆眼,再挺著個脹卜卜的小肚子,都不過半個手掌般大。牠被安放於掌心上,命運的悲喜,取決於人類的自由與自律,亦是發揮道德意義的起點──公義在高大分明時的義不容辭;或在晦暗不顯的關頭委曲求全,在此實在無法迴避考驗、檢視。

 

有人說「小倉鼠的生命需要受到尊重」;亦有人說「那不過是一隻小倉鼠」。

 

社會運動是「轉化對真實的認知」(Transforming Perception of Reality),由Gamson(1992)主張,指向運動對隱含的歧視、蒙蔽的真實作出重新思考和討論。當中,動物維權作為「他者導向」(other-directed)的抗爭運動,在道德複雜模糊、「我」與「他」的利益糾纏相涉中,更顯一步一跪,礙難重重。

 

運動背景  由「保護」到「維權」

 

當今世界的動物保護運動,發軔於十九世紀的英國,並以一八二四年成立的「防止虐待動物協會」(RSPCA)為重要指標。追溯歐美早期的「動保」歷史,當時有一些社會人士,常常於街上目睹動物受虐的景象:駕馬車的車伕暴打馬匹的;農夫把牲畜的腿捆綁起來堆在車上送去市場;還有活生生的把鵝被倒吊至死。

 

基於不忍大眾的漠視、任由暴力橫加於動物身上,一股引領變革的運動勢力,遂積極倡議動物保護的立法,並強調行善以求救贖,追求道德與秩序重建的人道思想。於美國,更有組織者充當「動物警察」,親自走到街上巡邏,調查虐畜個案、馬匹拉車的負荷、及牲畜運輸的情況。

 

哲學能喚醒沉澱的人性,帶領深沉的思考向度,更可作為運動的重要資源。同在十九世紀,德國的大哲豪叔本華(Arthur Schopenhauer),以拓晰洗鍊的哲理邏輯,肯定了原本存在的、千百年來卻被踐踏的天賦動物權:「殘酷對待動物者必非善者,我們人類虧欠動物,以還給牠們公道,取代同情牠們。」

 

這個劃時代的思想革命,正是現今人所共知的普世價值。但此亦無阻被慾望驅動的人類行為,我們高於動物的思想不可動搖地一直遺傳下來,在耳邊迴盪。走下來的歷史,各地人口增長,出現工廠式密集飼養動物、科學實驗中廣泛使用動物、以及動物被用作娛樂工具等,仍為動物帶來連綿厄運、生而難逃的宿命。

 

能涵蓋各地情況,甚或日後難以預料的剝削問題,是於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八日,由聯合國大會通過「世界自然憲章」:「生命的每種形式都是獨特的,不管它對人類的價值如何,都應當受到尊重。為使其他生物得到這種尊重,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道德準則的支配」,鼓勵各國參考憲章原則,指導和判斷人類影響動物的一切行為。

 

這年頭,組織者在大聲疾呼:「為動物爭取平等與尊重、廢除奴役動物」,口號標示「動物革命」由倡議「保護」(protect)變成爭取「平等」(equality)的維權運動。於西班牙的巴塞隆納,更有以藝術介入行動的策略運用。當地一廣場上,國際非牟利動物保護組織「Animal Equality」舉行運動,透過上演一場「冰鮮人肉」的街頭行為藝術,讓一個個模特兒躺在盒內,身上沾滿假血,再以保鮮紙包裹封存,造出血淋淋的視覺感觀,提醒大眾反思在品嚐盤中佳餚前,各種肉類都曾是活生生,一如你我的生命體。

 

「他者導向」的社會運動

 

觀乎香港,我們有沒有動物保護/維權運動?這或者必須反問,我們的城市,有多需要透過社會行動為動物爭取權利?

 

非牟利獸醫診所創辦人麥志豪,肯定了上述兩個問題。近年,他積極策劃及參與相關行動,說明了勢在必行的現實需要,「我本想安份的做動物福利工作,犯不著得罪政府。但與其眼巴巴看著動物往地獄走,不如選擇一起往地獄走。」

 

由「溫和」轉向「激進」,麥志豪形容是「被漁護署折磨了好幾年」的結果。二零一零年,審計署發表了一份長達七十頁紙的報告,批評漁護署嚴重的行政缺失:每年需花三千萬元管理流浪貓狗,耗用大量資源;執法不力,不少寵物店無牌經營,沒按時續牌及違反發牌條件;及對市民報失的貓狗沒有完善的紀錄等。麥志豪當時雖感不滿,卻仍對一眾團體上街要求解散並重組漁護署的「821大遊行」感到懷疑:「要那麼激嗎?」

 

但當問題並非一次性,是一如剝洋蔥般,一層一眼淚,愈了解愈心寒:虐待動物的案件接二連三,愈見殘酷、動物被繁殖作販賣受到非人道對待、流浪動物的捕殺數字持續高企等,使麥志豪從「為動物忍辱負重、凡事以和為貴」變成了「第一個嘶破喉嚨吶喊」的行動者。

 

Stewart et al (2001)的「Persuasion and Social Movements」指出,以動物作為運動的主體,是一種「他者導向」的社會運動,即不是受壓逼者的自身行動,而是爭取他者(others)的權益,除動物維權,反奴隸制度、反墮胎運動都屬同一類行動。而基於這種特性,部分群眾會礙於認為「他者」跟「我們」並無對等的切身關係,而經常否定動物維權的社運本質,視為「一群愛心泛濫的貓癡狗癡,吃飽飯無事幹的在無病呻吟」。這不只是香港的普遍現象,在歐美和台灣等地,「人類的問題還未解決,怎能幫動物解決」的聲音經年不絕,成為運動常處孤立無援的困局。

 

團結力量 對抗建制

 

運動亦是一個積極「斡旋者」(mediator),如果必須設定一個我為「壓逼者」,一個他為「被壓逼者」,於香港動物維權的處境下,前者是建制勢力 如,漁護署;後者則涵蓋多樣性的生物,如,受虐的貓、狗、雀鳥及海洋生物。

 

現時,香港有約十七個民間動物團體,在組織串連,策略運用,彼此已取得默契。動物政策關注組,負責斟酌權力機關內的政策和執法問題;動物朋友、9X狗街坊和一些獨立義工,在被檢控的可能下行使公民抗命,持續為民間的流浪動物進行捕捉/放回行動(TNVR),並把動物送到非牟利動物診所進行節育。

 

此外,行動者亦機動性地發起遊行集會,回應即時性的動物事件,如守護龍尾大行動、紀念黃忍燭光晚會、8.26香港不要海豚奴隸!海洋公園集會等。「我們可能『維威畏』小貓三四隻,但群眾參與的數目不是重點,關鍵在維護的東西跟公義有沒有關係,才是社運精神。」王學思說。

 

儘管如此,一個社會運動在邊陲移到核心的過程上,單靠組織、行動並不足夠,必須建立一套屬於自己的論述,以作運動的思考基礎。但關於動物權與相關論述,在香港現時的語境下,是並不存在,或尚待建構之中。

 

還看本地歷史最悠久、規模最龐大的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」(SPCA),其主張的「寵物主人應有的責任與動物福利」,停留在狹義的福利層面。而且,該會常被評擊只為協助漁護署「清除」不要的動物,導致人道毀滅數量高企,並被指對流浪貓狗見死不救。

 

因應該會的角色、權責在社會上欠缺透明度,亦成為維權者在面對漁護署之外的另一建制勢力。「SPCA曾將一件主人把自養狗餓至骨瘦嶙峋、內臟衰竭致死的事件,以『主人沒有虐待動機』為由,不報警處理,我們質疑,為甚麼他們能就一單刑事案件自行決定要否執法?」面對各權力機關,維權者在據理力爭的過程上,費盡氣力。

 

同情與漠視 搖擺不定

 

作為「他者導向」的動物維權,除了「利他」,其實也能「自利」。參考學者錢永祥的定義,運動具有三層意義:第一層是以動物為道德關懷的對象,第二層是以動物作為公共事務的主題,第三層是以動物作為社會改造的契機。

 

於二零一二年發起的爭取成立動物警察行動,在「道德關懷」與「公共事務」兩個層面發揮了重大意義。「動物警察大聯盟」先由數個核心團體發起,十多個動物團體聯署聲援,再團結動員各方力量。結果,收集得數以萬計的市民簽名,行動更獲七大政黨的支持 。熟悉警隊實務編制的立法會議員,正籌備把動警的議題帶入議會上。

 

當動物維權運動的成效,常被視為難以企及革命者的期許時,在這次「動警」的倡議行動上,卻是空前地拍案而起。行動者分析原因,除了行動部署的因素,還有本港的虐畜問題日見嚴重,已達「虐畜之都」的稱號。就事件之黑白分明,動物被虐的畫面刺激官能,引發起各界的同情和關注。然而,在「社會改造的契機」層面上,公眾的態度仍在同情和漠視之間搖擺不定,王學思指:「在Facebook上,網民會就動物事件憤慨留言,這只是『最低消費』,有時實質成效不大。」

 

行動者發現,由社會群眾乃至司法機關,都會按個別案例,而對動物生命抱持不同的價值判斷,情況可能影響動物權益的持續和進步。但他們認為,這亦是展開討論的時機。亦相較數年前,動物發言的公開管道極為有限,現時媒體和網絡的開放性,能造就議題的深入討論。當中,可透過案件比較,引發深思。

 

案件:二零一一年,一名電腦技術員因不滿鄰居的唐狗吠聲滋擾,向狗隻潑天拿水並點火,唐狗最後被人道毀滅。裁判官形容被告「行為極之殘忍、滅絕人性,是他過去二十年,處理最殘酷和最壞的案件,斥責被告不尊重生命。」被告最後被判入獄八個月。行動者有關量刑要求司法覆檢:「在香港的司法標準,『虐畜』案以三年為最高刑罰。這次八個月的量刑,似乎已經是對『虐畜狂徒』的刑罰極限。判刑普遍被認為過輕,輕視了生命價值,亦憂慮判決成為先例,未能起阻嚇作用。」

 

比較一:二零一二年社運人士古思堯因焚燒、塗污國旗區旗被裁定侮辱國旗、區旗罪成而被判即時入獄九個月。法官在判詞中提到古的行為是「不顧後果、魯莽的行為」。因此應予以譴責和判處具阻嚇性刑罰。「同樣是焚燒,一個是死物,權力的象徵,刑期九個月;一個是生命,沒有權力,刑期八個月。那麼,生命的價值較重要,還是一件死物更重要?」

 

比較二:二零零七年,一名中年電子技工在大嶼山貝澳海灘,故意用鐵剷和木棍毆死一頭屬於受保護動物的黃麂,被判入獄半年。裁判官指,被告殘殺這種本港罕見受保護的野生動物,遂判此量刑以收阻嚇作用。「相比燒狗案的『行為非一時衝動』,手法的『滅絕人性』;虐殺黃麂相對沒有預謀。但兩者量刑相若,或懷疑因黃麂屬保護的野生動物?」

 

運動資源 建立論述

 

社會運動跟體制對抗,以爭取平等和權利;亦是「對社會所蒙蔽的真實有所覺醒和建構必要的努力」Gamson (1992)。動物維權在爭扎與努力的過程中,行動者經常詰問「究竟人性出現了甚麼問題?」「人是否如此輕視生命?」,暗示著行動的難中之難。

 

西方對動物保護/維權運動的闡述,強調其並非「大腦」教育,而是「心性」教育;即並非透過知識建立對動物之理性掌控,而是強調與動物建立情感與靈性連結。

 

而運動作為「在轉化對真實的認知」(Transforming Perception of Reality),「即使有問題的情境存在,大眾也知道,但除非有某些事情威脅或違反他們的興趣或價值,才可能被重視。」(Stewart et al. 2001)。在人和動物的關係中,當「他者」被「我們」分開,被威脅或違反的事情,似乎不在於「我們」的範疇之內。道德責任亦被「我們」所分隔、掩沒、甚至取消。

 

行動者也常被挑戰:「動物的智慧低於人類,生來就是被人吃、為人類服務吧?」、「如果人和動物是平等,一個人和一隻狗同時跌落海,你會先拯救誰?」然而,當道德處於模糊化和複雜化的現實情境下,「我們」更有責任和道德原則,對不斷擴張和扭曲的慾望進行檢視。

 

行動者再舉「小倉鼠」一案進行討論:

 

二零一二年,事件發生於一所著名的女子中學,女生在午膳期間,把購來的小倉鼠戲謔至死,上課前到廁所毀屍滅跡,卻留下證據。隨後,校方逮獲女生,懲處停課三天,惹來家長評擊罰則過重,滿道怨聲傳至社會中,揭發事件涉及刑事罪行,警方在社會壓力之下,介入調查。

 

小倉鼠的弱勢、無辜,理所當然應得到正義伸張;但也因牠的弱小(如像被女生掉進馬桶,不屑一顧,結果留下罪證),沒被納入「我們」的道德範疇內,或試圖在晦暗不顯的關頭,讓公義就此不了了之、委曲求全。女生的家長,揮金聘用著名大律師替女兒打官司,尋求脫罪的清白或推委包庇,是行動者的關心議題,「她將會視避過了一劫,還是錯失了『為生命負責』的寶貴一課?」麥志豪說。

 

《動物解放》內作者辛格提出的論述,指出社會存在物種偏見——偏見都因人類偏袒自己利益,而違反平等法則。在「利益」的大前題下,亦有人以文化慣例進行爭辯:小時候住木屋,老鼠會帶來鼠疫,認為最「衛生」的方法是用滾水炙死牠們,「而這也不過是一隻小倉鼠,何用小題大造?」但對各種社運行動者來說,文化價值是必然面對、對抗或斡旋的事情,行動者需轉換大眾如何看待他們過去、現在和未來的處境,來爭取平等公義、文明進步。社運的各地動物維權運動亦不例外。

 

「小」不足惜;小亦見大,大於成為社運同路人之間的一場正義思辯。「他們認為女生是虐畜,但質疑是否需要執法?有些左翼的朋友,覺得警方已過度介入人的生活,所以不贊成警方再介入人和動物的倫理關係中。亦有右派人士認為,動物的地位比人低,犯不著要浪費警力去處理。」王學思參考Michel Foucault的《規訓與懲罰》,理解社運人士對警察的戒備、甚至厭惡;而動物維權人士強調的,是實際的情境問題,動物虐畜的嚴重性。

 

在不同的正義觀下,該考慮人類「利益」的警察介入問題;或是選擇無辜犧牲的被偏見物種?

 

哈佛哲學教授Michael Sandel曾提出,「正義」可被區分為兩大類:功利主義、效益主義,正義代表追求最大多數人的福祉;康德的絕對論道德主義,正義建立在一種超出利益、目的的理性選擇上。而大多數人都兼具這兩種正義觀,並隨著情況而游移不定。

 

正義的哲學思想,是社運革命持久推進的重要資源。小倉鼠和其他被虐待動物的犧牲,似帶有使命地重生,仍然為香港的動物維權運動緩緩展開論述,期望打開一個「社會改造的契機」。